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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指导性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5  点击: 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科技研发效率,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现就科研经费支出作如下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等专项计划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类项目和科研专项计划课题(以下简称为纵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对其纵向科研项目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纵向项目应按照相关任务比例进行预算编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材料费: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能源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现场试验费:试验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验用工具、防护装置、劳动保护用品、实验室占用费等。

5.测试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协/合作经费: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分拨经费  

7.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8.学术交流费: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9.新技术引进费: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10.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参加相关会议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11.资料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数据采集、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2.办公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等。  

13.评审验收鉴定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委托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14.劳务费: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临时聘用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其他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按照聘用合同相关条例执行。

(二)间接费用。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和业务接待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要求

1. 测试加工费必须由校外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出具带有测试专用章(或平台行政章)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发票(收据)和测试报告结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支付。

2. 科研活动发生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或野外观测站等固定电话费、网络费等通讯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科研活动发生的以个人名义支付的手机费、家庭电话费和家庭网络费等,则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通讯补助的方式支付,不再凭票报销。在编在岗科研人员通讯费补助标准为: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6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全职参与科研辅助工作的专职科研秘书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发放通讯补助。通讯补助可从间接经费中支出,发放表见附件1

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含横向)的课题组成员通讯补助每月可从任意一个项目经费中发放一次,不得重复发放。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通讯费补助。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若按职务等级发放了通讯补助的,如按此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于已发放标准的,可补发差额。

3. 纵向科研项目中,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录以内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省拨款的项目单台或汇总批量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中央拨款的项目单台或汇总批量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可以自行采购。所有采购设备均需要按照实验室与资产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相关文件办理。

4. 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凭票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组成员5人及以下自带车城区外进行科研活动,期间的过路费、燃油费及住宿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5人以上或超过一周的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据实报销。出行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一般不乘坐飞机、轮船、高铁等头等舱或商务座。特殊情况由课题组写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

住宿费报销参照三峡大财〔20168号文件规定执行。出差地点在偏远地区,发生了住宿费用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说明原因,并经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后,可凭出租人开具的收据(条)在标准范围内报销;自行搭建野外帐篷、临时用房的,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科研业务接待费用除外)。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除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和经批准留用的专用公车运行维护费外,在宜昌市内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租车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含私车的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交通费补助的方式支付,不再凭票报销。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300元,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预算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报账时需附事由说明。市内交通费补贴可在间接经费中支出,发放表见附件2

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含横向)的课题组成员,交通费补助可从任意一个项目中支出,不得重复发放。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交通费补助。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若按职务等级发放了车改补贴的,如按此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于已发放标准的,可补发差额。

5. 科研业务接待费可用于报销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可在间接经费中支出。

接待来访专家住宿标准参照《三峡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三峡大财〔20168号)省内出差标准执行。

6.举办科研业务性会议规模与开支标准原则上学术交流会不超过50人,成果鉴定会不超过30人,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咨询会不超过20人。国内学术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650/人·天,国际学术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760/人·天。全额由科研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食宿。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中对会议费有预算额度限制的,会议费总额应控制在额度范围内。会议费报销应提供的资料: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会议经费审批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会议结算清单等凭据(委托办会的,还须附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等资料)。

国际合作及交流中涉外接待,按照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出国学术交流,凭会议邀请函或科研工作计划和行程票据,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但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7.劳务费预算有相关要求的纵向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劳务费发放预算比例。没有明确比例要求的,可根据研究需要合理安排比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劳务费不超过(含)3500元。非在编科研辅助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劳务酬金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劳务费支付须编制发放清单,通过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严格控制劳务费的现金发放,校内人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不得支付现金;校外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所在单位,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科研劳务费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专家咨询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方式原则上采用实名转账并依法纳税。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

8.对未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在两年内作为研究团队后续科学研究经费。

9.纵向自然科研项目中有间接经费的,25%划入学校财政预算收入,50%可作为课题组绩效支出,直接发放给课题组组成人员或划入学院人员经费账户分期发放给课题组组成人员,绩效支出发放表见附件3。其余部分作为研究团队科技发展基金。

纵向人文社科项目间接经费依据《三峡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执行公务卡结算规定。对在国内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费用,除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外,学校在职人员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等凡是可以采取公务卡、转账方式支付的,均不得采取现金支付。非学校在职人员或学生结算时需使用银行卡,并保留支付凭据。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外拨科研经费和虚报冒领科研绩效、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旅游等活动;不得到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和培训;不得报销家庭和个人消费费用;不得借用各种名义设立“小金库”;不得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凡在纵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经费管理、项目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意见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1242号)相关内容及《三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三峡大科〔201626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通讯费补助发放表

2、交通费补助发放表

3、三峡大学国家自然基金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单

上一条:三峡大学校内委托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下一条:三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获奖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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