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配套范围
1.国家级奖励
自然科学类: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人文社科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成果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奖励
自然科学类:省级政府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等);授奖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手册列入的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省级政府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3.厅局级奖励
自然科学类:地市级政府科学技术奖;三峡大学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地市级政府社科成果奖;三峡大学社科奖。
4.成果转让转化
专利权人为三峡大学的专利一次性转让项目。
第三条 配套奖励办法
1.国家级奖励
自然科学类(万元):
等次
|
完成单位排名
|
1
|
2
|
3
|
4
|
5
|
特等奖
|
500
|
300
|
150
|
50
|
25
|
一等奖
|
100
|
60
|
50
|
30
|
15
|
二等奖
|
80
|
40
|
30
|
20
|
10
|
其余排名项目奖励5.0万元/项。
人文社科类: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成果奖40万元。
2.省部级奖励
自然科学类(万元):
等次
|
完成单位排名
|
1
|
2
|
3
|
4
|
5
|
特等奖
|
15
|
8
|
4
|
2
|
1
|
一等奖
|
10
|
4
|
2
|
-
|
-
|
二等奖
|
8
|
2
|
-
|
-
|
-
|
三等奖
|
4
|
1
|
-
|
-
|
-
|
人文社科类: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政府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
凡是三峡大学参与完成的获省(部)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成果,学校均给予科研团队1万元的配套奖励。
3.厅局级奖励(包括三峡大学)
只计第一完成单位获奖成果,配套奖励办法如下:
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2、1万元。
人文社科类: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1.0、0.5万元。
4.专利(技术)转让
学校根据专利(技术)转让金额分区段计算发明人奖励金额。专利转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区段,按5%计算奖励金额,500-1000万元及以下区段,按3%计算奖励金额,1000万元以上区段,按2%计算奖励金额。
第四条 科技厅未颁发奖金的获奖成果由学校颁发奖金。
第五条 未列入第二条中的行业协会(学会)获奖按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手册列入的奖项视同省部级奖励,其他奖励按其授奖部门级别下调一级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完成单位”均指“三峡大学”。
第七条 三峡大学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高水平奖项给予相应的工作绩效奖励,其中国家特等奖30万元/项、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5万元/项;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6万元/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成果奖10万元/项;省部级(含国家一级学会并具有推荐国家奖励资格,以当年推荐资格名单为准)特等奖10万元/项、一等奖5万元/项。
第八条 同一科研成果近三年内在同一级别只配套一次。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每年第四季度负责对当年度获奖项目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科技成果,一经查实,即撤消奖励,收回奖金,予以公布,并作必要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获奖配套办法(暂行)三峡大科〔2014〕32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