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事业经费合理、合规、有效使用,加强对校内各单位从事业费预算中委托立项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类学校科学基金以外的由各单位从财政预算经费中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从学校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科研项目,项目相关支出应纳入出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条 该类科研项目按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免提管理费,研究生(硕士、博士)助研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第五条 为了确保学校的预算执行进度,该类科研项目须严格控制执行进度,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六条 该类项目立项前,出资单位应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对收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立项论证,对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额度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还需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会签。项目开支内容如涉及政府采购目录所规定的内容,还须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会签,购置的资产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