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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7  点击: 次


一、 人事任命实施细则

1、 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以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根据学生代表的投票情况和学院相关领导及老师的意见来确定主席团成员。

2、 团委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应在自愿参与选举的前提下,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院根据其以往工作业绩、上一届和新一届主席团综合意见,结合选票结果确定人选。

附:学院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因素在各部间进行人员调剂。

3、 团委学生会干事应在自愿参与学生会工作的前提下,由部长、副部长根据干事在学生会招新期间的表现、个人能力、学生会的工作需要及学院意见确定人选。原则上,只有在学生会统一招新时方可增加干事。

4、 团委学生会调整人员时,人事任免应参照学生干部平时工作记录、考勤情况。

附:不允许团委学生会干事一人多部开展工作。如有该情况,主席团及部长、副部长应根据干事个人能力及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 人事降职免职实施细则:

1、 团委学生会主席对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及团委书记负责,受其监督。团委学生会副主席及秘书长对主席负责,受其监督。

2、 主席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部长、副部长及干事进行人员调整。

3、 对于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部长、副部长,学工办、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和秘书长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其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职。

附:在工作中,除主席对各部部长、副部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外,各部门内部以及各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如发现任何不良问题,应及时告知主席。

4、 对于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干事,各部部长在经过部内讨论后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该干事进行免职处理的意见。事后须向秘书处上报人员变动情况。

三峡大学法学院团委学生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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