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行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员工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以合同形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纵向项目分割的分(子)项目不能作为横向项目管理。
第二条 凡我校教师承接横向项目,均须按照《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研究团队、公司)(试行)》(三峡大科〔2016〕52号)以学校科学技术处制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委托单位规定文本为签约蓝本签订项目合同书,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材料及办公费 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办公资料费等。主要包括①材料费: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耗材、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运输费,劳动保护用品费;②资料费: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③办公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费、文具费、邮寄费,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
2.仪器设备及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测试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外协/合作经费 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分拨经费。
5.差旅及接待费 主要包括①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租车费,包括属于课题项目组成员所拥有的车辆日常交通费(含汽油费、过路费等包干费用);②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组用于业务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调研费、餐饮费等;③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会议、差旅等费用。
6.交通费补贴 指因课题研究需要,课题组成员在宜昌市内发生交通费(含私车的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
7.通讯费 指因开展科研活动而发生的通讯费,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以及网络费等。
8.国际合作及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前期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9.人员费 主要包括:①科研劳务费:指项目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等)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及人身保险,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②评审验收鉴定费:指上级或委托方对项目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③绩效费:指项目完成验收后的成果收益。
10.管理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指学校、学院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占用等相关费用。
11.其他科研业务费 ①实验室改装、小型维修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②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课题组成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要求
1.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研发团队依法自行组织,由课题组写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为委托方代购的设备和材料,需经学院(单位)科研办主任审核签字,方可支付。团队或课题组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须建立团队仪器设备台账。
2.测试加工费必须由校外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出具带有测试专用章(或平台行政章)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发票(收据)和测试报告结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支付。
3.外协经费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经费总额的30%内,外协项目需在原合同中注明。双方或多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经费划拨时须提供委托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学院(单位)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手续。项目结题时外协经费单位必须提供外协经费使用决算书。
4.科研活动发生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或野外观测站等固定电话费、网络费等通讯费用凭票据实报销;科研活动发生的以个人名义支付的手机费、家庭电话费和家庭网络费等,则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通讯补助的方式支付,不再凭票报销。在编在岗科研人员通讯费补助标准为: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6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全职参与科研辅助工作的专职科研秘书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发放通讯补助。通讯费发放表见附件1。
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含纵向)的课题组成员通讯补助每月可从任意一个项目经费中发放一次,不得重复发放。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通讯费补助。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若按职务等级发放了通讯补助的,如按此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于已发放标准的,可补发差额。
5.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凭票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组成员5人及以下自带车城区外进行科研活动,期间的过路费、燃油费及住宿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5人以上或超过一周的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据实报销。出行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一般不乘坐飞机、轮船、高铁等头等舱或商务座。特殊情况由课题组写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
住宿费报销参照三峡大财〔2016〕8号文件规定执行。出差地点在偏远地区,发生了住宿费用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说明原因,并经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后,可凭出租人开具的收据(条)在标准范围内报销;自行搭建野外帐篷、临时用房的,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科研业务接待费用除外)。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除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和经批准留用的专用公车运行维护费外,在宜昌市内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租车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含私车的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交通费补助的方式支付,不再凭票报销。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300元,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预算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报账时需附事由说明。市内交通费补贴发放表见附件2。
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含纵向)的课题组成员,交通费补助可从任意一个项目中支出,不得重复发放。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交通费补助。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若按职务等级发放了车改补贴的,如按此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于已发放标准的,可补发差额。
6.举办科研业务性会议规模与开支标准,原则上学术交流会不超过50人,成果鉴定会不超过30人,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咨询会不超过20人。国内学术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国际学术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全额由科研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食宿。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中对会议费有预算额度限制的,会议费总额应控制在额度范围内。会议费报销应提供的资料: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会议审批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会议结算清单等凭据(委托办会的,还须附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等资料)。会议审批表见附件3。
国际合作及交流中涉外接待,按照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出国学术交流,凭会议邀请函或科研工作计划和行程票据,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但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7.科研业务接待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凭餐饮发票和支付凭证进行报销,报销时应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事由。单笔消费金额等于或小于2,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单位科研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0元(含)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研究团队可为来访人员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宴请一次。工作餐标准早餐50元/人,中晚餐90元/人;宴请桌席标准中晚餐200元/人。陪餐人数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1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的,应在业务接待审批单中说明理由。宴请及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鲍鱼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接待来访专家住宿标准参照《三峡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三峡大财〔2016〕8号)省内出差标准执行。科研业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4。
8.劳务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50%以内,软件开发、对外培训、文献翻译、作品及方案设计、决策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人文社科类项目可放宽至70%。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按规定纳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其中劳务费的支出比例不设上限。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劳务费不超过(含)3500元。非在编科研辅助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劳务酬金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横向项目课题组成员劳务费依据其科研贡献大小,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发放。
劳务费支付须编制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代理记账公司。严格控制劳务费的现金发放,校内人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不得支付现金;校外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所在单位,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科研劳务费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专家咨询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方式原则上采用实名转账并依法纳税。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
9.科研绩效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对科研人员发放的绩效奖励。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不设比例限制。科研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年度或分次发放形式提出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发放方式与劳务费相同。
非课题组成员不能发放科研绩效。因项目组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组,追回已发放的绩效。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绩效。
10.课题组成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发生的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非课题组成员不能在项目中报销培训费用。
11.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或转入研发团队科技发展基金。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从事后续科研活动,或以创业资本、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或用结余经费为本团队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缴纳学费。
已结题的结余经费及一次性成果转化经费可一次性请款,无需预留保证金。
12. 因课题研究需要,课题组成员、辅助人员及学生购买的人身保险,可据实报销。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规定。对在国内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费用,除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外,学校在职人员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等凡是可以采取公务卡、转账方式支付的,均不得采取现金支付,最大限度减少现金使用。非学校在职人员或学生结算时须使用银行存储卡,并保留支付凭据。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协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外拨科研经费和虚报冒领科研绩效、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捐赠赞助支出、罚没支出;不得利用在研科研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科研经费相互走访、送礼、赠送土特产;不得违规发放值班费、加班费、过节费;不得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得支付娱乐、健身活动费用;不得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得到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和培训;不得报销家庭和个人消费费用;不得借用各种名义设立“小金库”;不得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经费管理、项目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意见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12〕42号)相关内容和《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三峡大科〔2016〕2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通讯费补贴发放表
2、交通费补助发放表
3、会议审批表
4、科研业务接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