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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自立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7-09-05  点击: 次


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自立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良好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保证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以及《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试行实施细则(研究团队、公司)》(三峡大科〔2016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已经结题结账的项目或结题未结账的非在研项目的余额以及科技人员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项目结余经费,自主设立项目开展后续或前瞻性研究。项目负责人须编写自主设立项目书。

自主设立项目书内容主要包括有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项目经费来源构成、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预期成果等。

自主设立项目业务接待费不应超过10%

自主设立项目书由所在学院或平台分管科研的领导审定(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自主立项审核表见附件1)。

自主设立项目书最终由项目负责人、学院或平台分管科研的领导及科学技术处依次在三峡大学结余经费项目立项审核表中签字盖章。

自主设立项目书及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自主立项审核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学院或平台及科学技术处各一份。

第四条  科研结余经费自主设立项目,经科技处盖章后,视同新的横向科研项目,可按照横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经费及一次性成果转化经费可一次性请款,无需预留保证金。

第五条 科研结余经费自主设立项目,仅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上视同为新的横向科研项目,在计算科研业绩、职称评审及人才考核时,不再重复计算。

第六条  规定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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