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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发布时间:2016-08-30  点击: 次


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横向项目与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原《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12〕42号)相关条款进行补充,适用于《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实施细则》出台前且已列入学校收入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的有效性、决算的真实性、支出的相关性、合规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校内正式教职工在具备刷卡条件时,项目经费支出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刷卡单作为报销凭证,报销票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支出的票据须由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无刷卡条件的支出须由支付人作出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或分管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2.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的相关精神,横向项目中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研发团队依法自行组织,购买的设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采购时由课题组写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方可报销。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为委托方代购的设备和材料,需经学院(单位)科研办主任审核签字,方可财务支付。

3.横向科研项目外协经费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经费总额比例的30%以内,特殊情况须由学院或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外协科研任务工作量进行评估核定外协经费比例,外协项目必须在原合同中注明。双方或多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协议),经费划拨时须提供受托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学院(单位)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

4.根据《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相关精神,对横向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作如下修订:差旅费报销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凭票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和差旅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差旅一般不乘坐飞机、轮船、高铁等头等舱或商务座,特殊情况由课题组写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需要自带车开展科研活动的,发生与该项目研究相关的过路费、燃油费及住宿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据实报销,不再计发交通补助, 科研活动超过一周时,报销时不再计发差旅生活补助。

5.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接待费总额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报销时须提供餐饮发票、审批单、工作函或其他接待凭证,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超过2000元的科研业务接待费还须由课题组写出书面说明,学院(单位)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6.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相关精神,横向课题的劳务费一般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50%以内,软件开发、对外培训、文献翻译、创作规划、决策咨询,以及其他人文社科类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劳务费比例最高可达70%。劳务费发放方式采用实名转账,须依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7.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相关精神,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或转入研发团队科技发展基金。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从事后续科研活动,或以创业资本、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或用结余经费为本团队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缴纳学费。

8.根据《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鄂财教发〔2015〕104号)相关精神,学校积极支持及鼓励科研团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协助研发团队公司或研发团队聘请专业代理记账公司为其代理记账,学校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9.本补充规定为过渡时期暂行规定,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10.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12〕42号)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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