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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点击: 次


三峡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更好创新与科研环境,根据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原《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12〕42号)中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相关条款进行如下补充。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等专项计划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下条款的各类项目和科研专项计划课题(以下简称为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对其纵向科研项目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文件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精神,对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作如下修订:科研项目根据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研究进展需要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单项内容调整幅度原则不超过编制预算的20%。调整方案需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精神和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相关精神,对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作如下修订:劳务费预算可根据研究需要合理安排比例。劳务费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临时聘用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其他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按照聘用合同相关条例执行。

第五条 根据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相关精神,对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作如下修订:适当增加间接费用比重,间接经费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5%,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最高可占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的25%划入学校财政预算收入,50%可作为课题组绩效支出,直接发放给课题组组成人员或划入学院人员经费账户分期发放给课题组组成人员,发放由课题组填写《三峡大学国家自然基金间接费用绩效支出清单》,经学院审核签字后支出;其余部分作为研究团队科技发展基金。

第六条 根据《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相关精神,对纵向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作如下修订差旅费报销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凭票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和差旅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差旅一般不乘坐飞机、轮船、高铁等头等舱或商务座,特殊情况由课题组写出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需要自带车开展科研活动的,发生与该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过路费、燃油费及住宿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单位)分管院长认定签字,据实报销,不再计发交通补助;超过一周的,报销时不再计发差旅生活补助。

第七条 对纵向科研项目会议费条款做如下修订:科研业务性会议规模与开支标准原则上学术交流会不超过50人,成果鉴定会不超过30人,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咨询会不超过20人。开支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计算(包括餐饮费与场租费)。

第八条 根据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精神和《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鄂审行发〔2016〕42号)相关精神,对纵向科研项目需要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作如下修订: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研究团队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除省级拨款的总金额超过20万元设备或中央财政拨款超过50万元的设备外,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科研设备到校后,研究团队需办理国有资产登记、验收、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1:9进行分配,其中10% 作为学校科学发展基金,90%作为团队继续从事后续科学研究和滚动发展经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涉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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