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研究团队、公司)(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项目与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升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校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体现科技人员价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鄂财教发〔2015〕104号)及《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科技人员以学校名义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纵向项目分割的分项目不能作为横向项目管理。
第三条 承接横向项目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以学校科学技术处制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委托单位规定文本为签约蓝本签订项目合同书,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鼓励研发团队注册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的形式,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推进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指学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和兼职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学院(平台)和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和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定、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委托学校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发放劳务报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承担票据款催收及票据保管、核销责任,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和经费性质负责。
第九条 学院(平台)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合同签订后网上登记、立项备案,以及结题归档工作;协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项目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审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分类;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督促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按时结题,开展相应绩效评估;负责横向科研项目政策咨询、业务培训、项目协调以及统计;协调研发团队注册公司;负责符合免税条件项目的认定工作;负责科研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以及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需要科学技术处审批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政策的解读;负责项目经费到账的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等;收取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负责监控项目预算支出及用款进度计划等;负责代理记账公司(机构)选聘、管理及费用支付;协助项目免税申报;配合科学技术处申报省财政厅项目补助经费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接受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规程;组织研发团队(公司)捐赠固定资产的评估、接收和管理;牵头制定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第三章 立项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式管理。项目负责人依据与委托方商谈的合作意向,根据项目类型选用学校合同蓝本(见附件1)或采用委托方规定的合同格式,起草合同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科研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名称、项目经费来源构成、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横向科研合作合同。对于100万以上的科技项目,由学院(平台)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合同实施的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并在《三峡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核审批表》(见附件2)中形成专家意见;对于100万及100万以下的科技合同,只需学院(平台)分管科研的领导在《三峡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核审批表》中填写评价意见,加盖学院(平台)公章。审批表和项目合同书一并报科学技术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签订。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学院科研办、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委托方各一份。合同文本可根据需要印制若干份。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需要可随时了解横向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团队要及时配合并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材料及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兼职教授或外单位人员担任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有我校老师参与且以我校名义对外承接的研发项目,可视同为我校横向科研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现行的《三峡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合同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研发团队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到学校银行账户后,学校财务处给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到账通知单,项目负责人携带合同原件到学校财务处进行横向项目经费确认,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对横向项目收取5%的管理费。项目团队使用学校国有资产(资源)及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管理费和有偿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
各学院(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收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各单位收取比例应事先报备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开具票据。财务处按照委托方要求对到账经费开具票据,代扣代缴税款。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财务处统一申报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需预开发票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三峡大学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财务处监制表),经审核通过后,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按开票金额预交3.3%税款后,财务处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二条 除管理费、有偿使用费和税金以外的其余项目经费由财务处记为横向项目“暂存款”,暂存款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申请按科研进度分期将项目经费划转到其指定收款账户。一个项目只能一个账号和一个代记账公司。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研发团队或公司委托学校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并由研发团队(公司)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科研团队(公司)研究项目代理记账委托书》(见附件3),同时报备科学技术处、财务处。
代理记账机构由学校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范围内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代理记账服务费由学校财务处预算支付。
代理记账公司办理记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提供项目经费报表。
学校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研发团队(公司)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资料,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代记账公司审核记账。代理记账公司完成记账服务,提供项目会计报表。
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税务发票)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自行到税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拨付。研发团队(公司)按照项目进展需求,由研发团队(公司)和代理记账公司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向财务处提交《科研项目进度用款划拨单》(见附件4),确定划拨金额,指定收款账户,财务处对《科研项目进度用款划拨单》进行审核,同时办理项目进度用款划拨,并核销其项目暂存款。除购买设备、科研条件建设等费用开支外,申请日常开支进度款应遵循以下原则:项目到账经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项目到账经费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0%;项目到账经费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项目到账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且请款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从第二次请款开始,原则上前一次请款使用达80%以上并办理相关代理记账后方可继续请款。
《科研项目进度用款划拨单》一式两份,财务处核销暂存款记账一份,代记账公司收入做账一份。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保证金,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结余经费的分配使用。研发团队(或公司)负责人应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后3个月内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依据科学技术处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
(一)自主科研项目研发。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和经费使用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二)科研劳务费;
(三)捐赠学校、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与科技中介公司合作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项目经费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为合同规定的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审查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或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七条 转化项目按《三峡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意见》执行,由研发团队(公司)和代理记账公司盖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向财务处提交《科研项目进度用款划拨单》,进行划拨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发团队(公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公司)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项目执行(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鼓励研发团队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注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占有股份的研发团队公司,其团队成员的承接研发项目,且项目经费到学校银行账户的,学校提取3%的科研管理费;以占股研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的科研项目,研发经费到团队公司的,向学校交纳了实际到账金额5%的管理费及对外签订的科技合同和经费到账证明,学校可认定为该团队所在学院的到账经费,学校占股公司提交的该项目的交税证明,可算作是科研团队成员的到账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为委托方代购的设备和材料部分,其管理费按代购费用的2%收取。
研发团队在结题验收后可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学校经资产评估后接受捐赠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符合享受政策优惠的项目,其优惠税额的70%划归研发团队(公司),30%划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鼓励学院对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出色的研发团队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完成出色的研发团队成员在职称评定、研究生名额分配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经费管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结题(结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须有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验收书面材料或学院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填写《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见附件5)。
科研项目完成后,研发团队(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并将项目经费会计档案交由财务处归档;项目合同(协议)、技术档案、项目经费会计档案复印件和结题验收材料等汇总交由学院(平台)科研办公室并归档,科学技术处依据研发团队(公司)提交的有效结题证明及《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手续。学院(平台)科研办公室每学期末集中将科研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已结题验收科研项目,研发团队凭科学技术处结题验收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和代理记账公司盖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向财务处提交《科研项目余款划拨单》(一式两份见附件6),进行余款结算。项目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学校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或自主项目研发;鼓励团队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用结余经费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缴纳学费;鼓励用结余经费寻求与科技中介公司合作,推广科技成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湖北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合同蓝本
附件2.三峡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核审批表
附件3.三峡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
附件4.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用款划拨单
附件5.三峡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
附件6.科研项目余款划拨单
(以上附件可在科技处网站下载)